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诚**有限公司、赵**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诚**有限公司、赵**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诚**有限公司、赵*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诚**有限公司、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上诉人天**有限公司、赵**各承担5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