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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被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金**业公司对程**使用的坐落于本市河北区林庭公寓1-6-501号房屋(建筑面积124.25平方米)所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2009年至201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2013年至今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现由于程**未能给付物业费,故金**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程**给付2010年5月至2014年8月的物业费2833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金**业公司与程**系物业服务关系,金**业公司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程**应交纳物业费,但由于金**业公司服务存有一定瑕疵,故可对程**应交物业费给予适当减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俟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程**给付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2010年5月至2014年8月的物业费2833元的80%即226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担负。”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物业服务不到位应属单方面违约。由于小区内保安人员配备不足,致使小区内连续发生盗窃案件,上诉人家也曾被盗窃,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上诉人居室楼上漏水,被上诉人却不能提供任何帮助,这完全是被上诉人不作为。另外,上诉人居住的小区,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存在脏、乱、差问题,有大约85%以上的业主不愿缴纳物业费,该现象可以充分表达民意,因此上诉人不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95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所述不是事实,被上诉人现在实行楼门服务,据统计上诉人这个楼门物业收费率已超过了85%,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根据与该小区业主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已履行了对整个小区物业的管理服务义务。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违约情形,致使上诉人楼上的房主房屋漏水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家中物品被窃,因此上诉人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上诉主张,由于被上诉人管理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已予充分考虑并判决上诉人按80%交纳物业服务费。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住宅的楼上渗水以及家中被盗对其造成损失一节,因该情形不应完全归责于被上诉人的服务管理瑕疵,故上诉人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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