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