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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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