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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万**限公司与何**、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万**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四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万**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万**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万**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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