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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诚**有限公司与赵**、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诚**有限公司、赵**与原审被告张**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诚**有限公司、赵**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诚**有限公司、赵*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诚**有限公司、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上诉人天**有限公司、赵**各承担3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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