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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又以双方已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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