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4年9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