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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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