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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晓**有限公司与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郎**、被告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953元;2、自欠费之日起,依据合同约定按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原告滞纳金至欠费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名下所有的本市和平区××××号房屋由原告负责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被告本拖欠原告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费2003.4元,但因原告计算错误故以1953元起诉并坚持主张该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为被告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而被告实际享受了服务就应尽给付原告物业费的义务。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服务存在瑕疵或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195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放弃主张滞纳金,本院予以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费195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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