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融**限公司与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限公司诉被告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融**限公司撤诉。

三案诉讼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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