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天**限公司与郑**、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融**限公司与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