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小额)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阳**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世**有限公司与韩金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