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小额)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阳**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世**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