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志**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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