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史**与何**、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史*与被执行人何*、张*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现被执行人无生产经营活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2)铁经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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