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在开原市顺祥二期X号楼X单元XX2室(面积45.44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金额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张*所有的座落在开原市顺祥二期10号楼X单元XXX室(面积45.44平方米)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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