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盘锦耒**限公司与盘锦**油品厂企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盘锦耒**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盘锦**油品厂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208444元(至2015年6月10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246.66元,执行费27600元,共计2756290.6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盘锦宇佳润滑油品厂名下有位于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5070.54平方米,土地证号:盘山国用(2008)第000193号、地号:太国A-155。在另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盘县保执字第000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宗土地。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盘锦耒**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以(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宗土地。

另查明,被执行人盘锦**品厂名下另有位于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6116.30平方米,土地证号:盘山国用(2008)第000194号、地号:太国A-155。

2012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抵押贷款300万元,2012年2月22日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在盘山县国土资源局以盘山他项(2012)第000015号他项权利证书,办理了抵押登记。

又查明,被执行人盘锦宇佳润滑油品厂名下有位于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的房屋七处,分别为:

1.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3号,用途:车间,面积:22M2;

2.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4号,

用途:配电室,面积:19.88M2;

3.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5号,

用途:车库,面积:24.4M2;

4.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6号,

用途:门卫,面积:20.4M2;

5.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7号,

用途:车间,面积:470.4M2;

6.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8号,

用途:仓库,面积:478.13M2;

7.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9号,

用途:办公室,面积:277.2M2。

本院认为

以上房产2012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抵押贷款300万元,2012年2月24日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在盘山**管理中心以盘山县房太平他字第20120024号他项权利证书,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第42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裁定书对盘锦**品厂名下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5070.54平方米的查封。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盘锦**品厂名下位于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5070.54平方米,土地证号:盘山国用(2008)第000193号、地号:太国A-155。

查封被执行人盘锦**品厂名下位于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6116.30平方米,土地证号:盘山国用(2008)第000194号、地号:太国A-155。

三、查封被执行人盘锦**品厂名下位于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的房屋七处,分别为:

1.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3号,用途:车间,面积:22M2;

2.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4号,

用途:配电室,面积:19.88M2;

3.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5号,

用途:车库,面积:24.4M2;

4.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6号,

用途:门卫,面积:20.4M2;

5.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7号,

用途:车间,面积:470.4M2;

6.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8号,

用途:仓库,面积:478.13M2;

7.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盘山县字第00280209号,

用途:办公室,面积:277.2M2。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4条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自在先查封的司法机关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