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姜*、邱*、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服务中心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票*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北*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原告秦**与被告王**民间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XX与张XX民间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沈**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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