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票**服务中心与张**、姜**、邱**、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姜*、邱*、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服务中心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票*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北*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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