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田**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田**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成都田**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田**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