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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