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顶**限公司与被告骆*、第三人成都华**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顶**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顶**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成都顶**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顶**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