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忠**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北京中**有限公司成都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龙**、黄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顶**限公司与赖济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顶**限公司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向*、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金雷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