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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