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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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