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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