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仁**限公司诉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仁**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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