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成都田**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田**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田**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仁**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深**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四川深**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深**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责任公与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龙**限公司与刘某某、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中**限公司与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