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新**务有限公司与徐*、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成都**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