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伯*(福建)物**都分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伯*(福建)物**都分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伯*(福建)物**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伯*(福建)物**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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