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物**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物**成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航物**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中航**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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