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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