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庆南坪支行诉被告魏**、谭*、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庆南坪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庆南坪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庆南坪支行撤回对被告魏**、谭*、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庆南坪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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