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常德分行与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常德分行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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