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对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0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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