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张*、宋**、重庆欣**有限公司、重庆千**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庆九龙坡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庆九龙坡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庆九龙坡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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