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申**、高**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申**、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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