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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庆高科技支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庆高科技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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