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碑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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