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行银**用卡中心与李**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碑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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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4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段*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余*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叶*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思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