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宋**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透支本息10341.36元及诉讼费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下落不明,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4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