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陈*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1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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