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广州**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损失已获得弥补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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