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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