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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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