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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五十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协商和解,为尽快解决纠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国**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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