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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桦林(临安**有限公司与上海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桦林(临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7件案件中,原告白桦林(临安**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全部17件案件的起诉,并书面确认不再缴纳上述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确认不再缴纳上述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17件案件按原告白桦林(临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极**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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