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逸荣**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和佰年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2年10月15日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已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案件按原告上海逸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海门市和佰年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