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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物**限公司与东普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方国际物**限公司与被告东普**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十九起案件,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上述十九起案件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普汽车工业(上**限公司确认向原告东方国际物**限公司支付51,130美元及人民币18,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十九起案件的纠纷;

二、被告东普汽车工业(上**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先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8,000元及10,000美元,201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美元,201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美元,201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美元,201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美元,201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付清余款1,130美元(上述美元亦可按照支付当日中**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折算的等值人民币支付);

三、如被告东普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东方国际物**限公司可向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四、上述十九起案件的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82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11元,由原告东方国际物**限公司负担;

五、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十九起案件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6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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