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道**限公司与被告联讯国际货运代理(深圳)**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十二案,原告分别于2010年3月26日、3月31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上述十二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联讯国际货运代理(深圳)**分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前向原告上海道**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人民币24,895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总计人民币27,895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十二案纠纷;
二、上述十二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6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2.50元,由被告联讯国际货运代理(深圳)**分公司负担,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一并向原告支付完毕;
三、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十二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