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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捷**有限公司与陈*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于2010年5月15日以前向原告上海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3元,由原告上海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1.50元,被告陈*负担人民币1,161.50元;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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